" />
http://www.xihong021.cn/ 2011-03-30 15:33 【字号:大 中 小】
普洱市市民郭冬清在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新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曾作为展示车辆被展出过。这还不算,郭冬清一直没有拿到车辆的首次保养凭证,还发现车辆在交付给自己前已做过一次保养,还有2991公里的行驶记录。对此,郭冬清向法院提出了上诉,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被告存在“欺诈”,判决郭冬清拥有所购买的本田车的同时,让被告同时赔偿他256800元的购车款。
对此,汽司销售公司认为:自己出售的是新车,不是二手车。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日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为此,郭冬清“白得”一辆本田。
刚买的新车成了展示车
2009年2月21日,在昆明做生意的浙江人郭冬清在普洱市思茅区向云南玉溪诚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分公司支付了256800元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交车时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未按规定提供首次保养凭证和保修证,只承诺随后提供。
车辆交付使用后,郭冬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车身上出现印有销售商的电话等字样,于是十分生气,找到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进行交涉,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只承认该车作过展示样品,但车子是新车。
郭冬清接着发现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提供的车辆保修证上的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且用户签字栏并非自己签字,而且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一直没有向他提供车辆的首次保修凭证,也无合理解释。此外,还发现车辆在交付给自己前已做过一次保养,而且还有2991公里的行驶记录。
据此,郭冬清认为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是新车,具有严重的欺诈行为,为此,投诉到普洱市思茅区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后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将车辆返还被告,并由被告双倍返还购车款共计513600元。
一审车主“白得”本田
去年6月15日及9月3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定该车辆未交付郭冬清前就已作过保养并已使用过。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车辆给郭冬清时,已将车辆使用过保养过的情况告知原告,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问题,属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被告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应按郭冬清购买车辆价款的一倍赔偿郭冬清。由于郭冬清所购车辆于2009年2月21日交付至今已使用了7个多月,所以该车辆仍由原告郭冬清使用为宜,因此,由被告诚田公司思茅分公司按与郭冬清所签订的《销售合约书》中约定的购车款256800元赔偿给郭冬清。被告云南玉溪诚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36元由被告承担。
终审车主获双倍赔偿
面对判决,云南玉溪诚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分公司认为自己有些冤,于是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请求对一审进行改判。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郭冬清购买该车属于生活消费,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郭冬清应获得双倍赔偿。(完)(记者 左学佳)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