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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提醒春节旅游注意事项

http://www.xihong021.cn/   2014-01-24 18:03   网络转载    【字号:  

  城市晚报讯 春节“黄金周”在即,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旅游者外出开心、旅程愉快,遇到问题能理性处理、合理维权,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发出《春节“黄金周”旅游消费提示》,提醒旅游者外出旅游的注意事项。

  提示1: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中与本人有关的条款,查看合同内容,旅游行程安排等内容并索要和保留好发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提示2:旅行社不再设定合同外的服务项目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提示3: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4:遇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

  在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提示5:具有赴台游资质的旅行社

  赴台旅游的游客要选择有资质的组团社报名,目前我省具有赴台湾游资质的旅行社包括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省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六家。

  提示6: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旅游行程中游客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故意或过失造成物品破损丢失、欺诈或损害自身利益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投诉时效期为90天(投诉时效期为合同结束日算起),并提供旅游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

  (记者 卢明/报道)

  我省各市州投诉电话

  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投诉电话     0431-85653030

  长春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1-88982014

  吉林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2-64682561

  延边州旅游投诉电话                            0433-2710620

  四平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4-3266387

  通化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5-3258444

  白城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6-3235200

  辽源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7-351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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